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第六批國家工業遺產認定申報和第一批、第二批復核工作的通知
工信廳政法函〔2023〕3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
根據《國家工業遺產管理辦法》(工信部政法〔2023〕2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我部決定組織開展第六批國家工業遺產認定申報工作,同時對第一批、第二批認定的國家工業遺產進行復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第六批國家工業遺產認定申報工作
(一)申報條件。申報主體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滿足《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八條、第九條所列有關條件。
(二)申報組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申報推薦工作。中央企業集團總部負責組織本集團內申報推薦工作。
(三)推薦數量。已開展省級工業遺產認定工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數量不超過5項;未開展省級工業遺產認定工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數量不超過2項(過渡期1年);中央企業集團推薦本單位工業文化遺產數量不超過2項。
(四)申報方式。請各省級工信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根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組織申報主體填寫《國家工業遺產申請書》(附件1)并進行初核,擇優確定推薦名單。
二、第一批、第二批國家工業遺產復核工作
請各省級工信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對第一批(2017年)、第二批(2018年)認定的國家工業遺產項目單位核心物項保存狀況、保護利用規劃實施情況、保護管理措施、活化利用情況等進行初核,組織項目單位填報《國家工業遺產復核表》(附件2)并提出復核意見建議。未主動申請復核的項目單位,視為放棄“國家工業遺產”稱號。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級工信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要加強組織領導,深入挖掘工業遺產資源,建立工業遺產分級管理制度。按照《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認定程序、評價指標等,做好申報推薦、復核工作。
(二)請各省級工信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于2024年2月29日前,將推薦文件和申報材料、復核材料(紙質版一式三份,電子版U盤一份)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
聯系人及電話:周嵐 010-68209901
趙薛憶 010-68205207
電子郵箱:zhoulan@miit-icdc.org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萬壽路27號院15號樓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文化發展中心,郵編:100846.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