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自修訂發布以來,在促進金融租賃行業健康發展、支持中小微企業設備融資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辦法》已無法滿足金融租賃行業高質量發展和有效監管的需要。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全面加強金融監管、優化金融服務、防范化解風險,金融監管總局修訂形成《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是修改完善主要發起人制度。結合金融租賃業務發展和現實需要,在原《辦法》建立的三類發起人制度基礎上,增加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和境外制造業大型企業兩類發起人;提高主要發起人的總資產、營業收入等指標標準,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切實承擔股東責任;提高金融租賃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增強風險抵御能力。

二是強化業務分級分類監管。按照業務風險程度及所需專業能力差異,進一步厘清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范圍,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嚴格業務分級監管。適當拓寬融資渠道,增強股東流動性支持能力。

三是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全面貫徹近年來金融監管總局出臺的關于公司治理、股東股權、關聯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監管法規和制度要求,結合金融租賃公司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等特點,明確了黨的建設、“三會一層”、股東義務、薪酬管理、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四是強化資本與風險管理。明確關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充足、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以及重大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優化增設部分監管指標,明確監管評級、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等方面監管要求。

五是完善業務經營規則。根據金融租賃行業業務發展以及經營管理中的薄弱環節,補充完善各項業務經營規則,重點是增加對轉受讓融資租賃資產、聯合租賃、固定收益類投資、融資租賃咨詢服務、保理融資、合作機構管理、員工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擔保和保險合作、保證金業務等十個方面的具體經營和管理規則。

六是健全市場退出機制。結合近年來高風險非銀機構風險處置實踐經驗,明確解散、吊銷經營許可證、撤銷、接管、破產清算等五種處置方式,做好清算工作安排。

目前,《征求意見稿》已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金融監管總局將對《征求意見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并適時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