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以下簡稱《適用規則》)和《內蒙古自治區工信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為方便社會公眾廣泛知曉和正確理解《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相關內容,切實抓好各項工作落實,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推動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系統依法行政工作,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合法合理運行,避免行政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廳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要求,并結合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擬適用的行政處罰幅度進行綜合裁量,制定了《適用規則》及《裁量基準》。

二、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內蒙古自治區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辦法》及《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政策法規。

三、制定內容

《適用規則》秉持過罰相當、公平公正、程序正當、綜合裁量、有利于當事人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規定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權限、從重從輕處罰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需要強調的是:

1.《適用規則》與《裁量基準》應配套使用,《裁量基準》應以《適用規則》作為方向性指引,《裁量基準》未做明確的,應當適用《適用規則》。

2.《適用規則》綜合考慮行為人違法情節、改正情況、違法頻次、后果程度等因素,為罰款檔次上的細化量化提供方向性指引。

3.《適用規則》中,從重處罰根據《適用規則》第十條之規定,判定違法情形后,適用《裁量基準》規定的相應等次的處罰金額內選擇適用較高的罰款金額或者頂格處罰;從輕處罰適用按照《裁量基準》規定的相應等次處罰金額內選擇適用較低的罰款金額。

4.《裁量基準》對工信系統涉及的監控化學品、無線電、企業項目核準備案、食鹽專營、節能監察及民用爆炸物品六個領域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66項執法內容進行了細化。本次自由裁量權基準細化裁量標準,為精準執法提供有力支撐。

5.對于少數確實無法量化裁量因素的處罰事項,但又確實找不到其他合理裁量因素的個別事項,不強求必須設定多層級裁量幅度,可調整為結合具體違法事項的性質、危害性等,設置定額罰款實施標準。

四、適用范圍

《裁量基準》是指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系統各級執法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組織,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危害程度等方面的具體情節,在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以及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不同等次時應當遵守的基本標準。

全區工業和信息化系統行政處罰的實施和《裁量基準》的運用,適用《適用規則》。

五、實施時間

《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六、后續工作

《裁量基準》將根據本系統執法實踐和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改立情況予以動態調整。